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淄 博 印 社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、本团体名称:淄博印社(ZIBO IMPRINTING CORPORATION) 第二条、淄博印社的性质: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学术性民间专业团体,是由全市篆刻家和印学研究者自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组织。 第三条、淄博印社的宗旨: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遵守社会公德,坚持党的“二为”方向和“双百”方针,努力研究印学,繁荣篆刻创作,提倡在学术上不同流派和不同观点的并存与发展,追求艺术的高品位、高层次,积极弘扬优秀的民族文化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、淄博印社的业务范围: (一)、开展印学研究。加强印学理论、印学史——即篆刻史,特别是淄博的篆刻历史的研究,以及古今印论的挖掘、整理。重视对现代篆刻家的印章、印蜕、印谱和印学论著的搜集与保存,并尽最大努力搜集保存古代、近代印人的作品(包括:印章、印谱、印论)以及金石文物、拓片等,为印学研究活动提供更多资料。 (二)、繁荣篆刻艺术创作。努力继承传统,提倡创造精神。篆刻创作要开拓新的领域,需要对历代所积累起来的丰富的优秀传统,进行多层次多侧面多角度的发掘与吸收。继承和创新是并行不悖的,在提倡创新的同时,必须强调对于传统的深入研究和对基本功锻炼的不懈努力。 (三)、加强篆刻理论建设,开展学术活动。创作水平的提高和巩固,有赖于作者思维的正确和认识水准的提高,需要不断强化社员的理论素质。积极开展篆刻艺术理论的研究、探讨,组织篆刻理论创作,举办各种形式的理论研讨活动,提倡学术争鸣,及时向有权威的专业报刊推荐见解独到、观点新颖并言之有物的篆刻理论文章。努力壮大淄博的篆刻理论队伍,使全市的篆刻创作与理论研究得到同步发展。 (四)、加强社员的综合素质。提倡印外功的锻炼,提倡认真读书。社员在精于专业之外,尚须加强诸如:文字学、美学、文学、艺术以及历史、哲学等方面的修养。使社员在创作实践中能够具备多种文化背景,成为有学养的艺术家。 (五)、借助各种新闻媒介的力量,推荐、介绍有突出贡献和艺术成就的印人、篆刻作者和他们的作品,总结、肯定他们的有价值的东西。尤其要重视培养、扶持中、青年新进力量。印社始终以多出优秀人才、多出优秀作品为己任。 (六)、重视与各兄弟印社团体及海外印学组织的学术交流与友好往来,以增进友谊,扩大影响,促进我市篆刻艺术事业的发展。 (七)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,争取出版一份自己的报刊(先作内部试刊),开设一个营业性的服务部,以文养文。 (八)、积极号召社员参加一些以社会福利、教育等为目的的义展、义卖、捐赠作品等公益活动。 (九)、开展其他一些与印社专业相关联的,如:书画、诗词等创作活动。 第三章 社员 第五条、淄博印社包括个人社员和团体(单位)社员。 第六条、申请本社的社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、拥护本社的章程;(二)有加入本社的意愿;(三)凡热爱篆刻艺术事业,在印学研究、篆刻创作有较高成就者,或从事印学教育、组织工作有一定贡献者,原则上具有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资格的印人及参加国家级专业展览、学术活动,作品(包括论文)入展二次,入选三次以上者方可成为本社社员。 第七条、社员入社的程序是: (一)提交入社申请书;(二)经两名以上社员介绍;(三 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(四)由秘书处发给社员证。 第八条、社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本社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(二)参加本社的活动;(三)取得本社服务的优先权;(四)对本社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(五)入社自愿、退社自由 第九条、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执行本社的决议;(二)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;(三)完成本社交办的工作;(四)按规定交纳社费。 第十条、社员退社应书面通知本社,并交回社员证。社员如果连续五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社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社。 第十一条、社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研究通过,予以除名。 凡被中国书法家协会、山东省书法家协会、淄博市书法家协会除名的会员,不再具有本社社员资格。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 第十二条、本社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,它的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,组成理事会;(三)审议印社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(四)决定终止事宜;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十三条、社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社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四条、社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须经社理事会研究决定,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商得社团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。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。 第十五条、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的日常工作,对社员大会负责。 第十六条、理事会职权是: (一)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;(二)选举产生和罢免社长、副社长、秘书长;(三)筹备召开社员大会;(四)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(五)决定社员的吸收或除名;(六)决定设立办事处机构、分支机构、派出机构;(七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(八)领导本社各机构开展工作;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十七条、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八条、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十九条、本社本着精兵简政的原则,暂不设常务理事。 第二十条、印社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,社长聘任。 第二十一条、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,副秘书长协助。 第二十二条、本社的社长、副社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在本社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;(二)社长、副社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的;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。 第二十三条、本社社长、副社长、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,由理事会讨论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商得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后审批。 第二十四条、本社社长、副社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(社长、副社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),特殊情况的,由社员大会(或社员代表大会)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。 第二十五条、本社社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,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二十六条、本社社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和主持社员大会(或社员代表大会);(二)检查社员大会(或社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(三)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第二十七条、本社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派出机构及团体会员(单位)开展工作;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或社长聘任;(四)决定办事机构,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;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、本社经费来源: (一)会费;(二)捐赠;(三)政府资助;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(五)利息;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二十九条、本社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 第三十条、本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三十一条、本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出纳不得兼任会计,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,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三十二条、本社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,并接受社员大会(或社员代表大会)及财务、税务等部门的监督。 第三十三条、本社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。 第三十四条、本社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、对本社章程的修改,须有10名以上社员联名提议,经本社领导研究同意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社员大会(或社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 第三十六条、本社修改的章程,须在社员大会(或社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。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、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印社领导提出终止动议。 第三十八条、本社终止动议须经社员大会(或社员代表大会)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 第三十九条、本社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四十条、本社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四十一条、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,按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社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、本社章程经 2001 年6月 16日社员大会讨论通过。 第四十三条、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社理事会。 第四十四条、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|